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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采中心:規范質疑答復維護政采秩序

2020年09月25日 08:51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打印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近日修訂印發的《供應商質疑答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規定五種情形的質疑函不予受理。此舉旨在保護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詢問、質疑答復工作,更好地維護政府采購秩序。

  據了解,老版的《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供應商質疑答復實施細則》已實施兩年,在對規范供應商詢問、質疑答復工作,以及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供應商濫用救濟權利進行“自殺式”質疑、虛假或惡意質疑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此,為進一步規范供應商詢問、質疑答復工作,填補政策空白,減少操作風險,加強內控管理,國采中心近期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結合具體業務實踐,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供應商質疑答復實施細則》《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供應商質疑答復工作規程》進行了修訂,并印發新版《細則》。
  “為了更加規范高效地做好質疑答復工作,更好地維護政府采購秩序,國采中心今年上線了電子采購系統質疑模塊,中心項目處、評審處的質疑答復工作轉為網上辦理。隨后,中心對內設機構進行了調整,質疑答復工作職責也隨之進行了內部調整和重新分工,并對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在此基礎上,中心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2018年9月17日發布的《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供應商質疑答復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印發新版《細則》,具體包括總則、詢問、質疑的提出與受理、質疑的答復和附則共五章35條內容。修訂的重點突出體現在三個方面。”國采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 
  一是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結合國采中心質疑答復線上辦理與紙質辦理并行的業務實際,分情況界定質疑提出的截止時間節點。新版《細則》提出,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采購文件中載明的接收質疑函方式,以書面形式向國采中心或采購人提出質疑。通過電子采購系統提出的,提出時間以系統記錄的成功遞交時間為準;通過郵寄、快遞方式提出的,提出時間以郵寄件上的寄出郵戳時間、快遞件上簽注的寄出時間為準。
  二是倡導供應商質疑堅持依法依規、誠實信用原則,明確不予受理“供應商自身權益未受到損害”的質疑情形,明確對虛假或惡意質疑的處理措施。如:新《細則》第十七條明確,質疑函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購中心不予受理。即:質疑主體不滿足第十一條規定的;供應商自身權益未受到損害的;供應商超過法定質疑期提出質疑的;質疑函未按要求簽署或蓋章的;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情形的。根據新《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質疑供應商有屬于虛假或惡意質疑的,國采中心有權對質疑供應商行為進行公開通報,并將有關情況函告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依法對質疑供應商進行處罰。  
  三是加強內控管理,細化操作執行,對供應商多次更正或補充質疑材料、無法現場征求專家意見等情形做出規范。新《細則》第十八條明確,采購中心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法定期限內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供應商多次更正或補充質疑材料的,以最后一次收到材料的時間為準。同時,新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質疑復核會原則上應有過半數原評標委員會、評審小組成員出席。因特殊情況,在質疑答復的法定期限內無法召集過半數成員現場復核的,可通過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微信等方式征求未出席人員意見,郵件內容打印頁面及短信、微信截屏打印存檔備查,并在復核報告中如實記錄。   
  對于虛假或惡意質疑情形,新《細則》中的第四章第三十條進行了明確。即,質疑供應商有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非正當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正當性存在明顯疑問,質疑供應商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正當的,視為以非法、非正當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等以上行為之一的,屬于虛假或惡意質疑,國采中心有權對質疑供應商行為進行公開通報,并將有關情況函告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依法對質疑供應商進行處罰。 
  據悉,為有效避免供應商進行虛假或惡意質疑,國采中心將采取政策和技術手段并駕齊驅進行管理。即: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分析方法,對質疑函進行查重對比,辨別雷同質疑;對虛假質疑、惡意質疑等問題進行記錄、分析,定期約談、公開通報并函告采購監管部門。逐步建立起失信行為記錄、運用及反饋機制,積極營造守信激勵、失信約束的良性采購氛圍,進一步推進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工作的規范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