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采信息公開“加碼”
2020年11月20日 08:3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上海市財政局近日對單一來源采購公示、采購結果公開等政府采購信息公開事項作出新規定,將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且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納入公示范圍,還要求采購人、代理機構以書面方式告知未中標(成交)供應商未中標(成交)的原因。
上海市財政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方面,采購項目屬于《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采購人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應在上海政府采購網進行公示。采購預算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還應按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采購人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第三項規定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可不適用有關公示的規定。采購項目已采用其他方式實施但采購失敗,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同時滿足“采用其他方式采購時已依法公開發布采購公告;只有一家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或實質性響應采購需求;無供應商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質疑、投訴,或質疑、投訴不成立的;不改變采購需求”4項條件的,可不再公示。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其公示內容和期限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對公示項目出具論證意見的專業人員應當為3人以上單數;專業人員不能與論證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是本單位或者潛在供應商及其關聯單位的工作人員。論證意見應當包括對采購需求是否包含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的內容,以及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理由。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其公示內容和期限參照財政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公示內容可不包含專業人員論證意見。
針對采購結果公開,上海市財政局在《通知》中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法公告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結果。根據《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告內容應包含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或詢價小組的推薦理由。在公告中標(成交)結果的同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且一并以書面方式告知未中標(成交)供應商未中標(成交)的原因(但不得泄露其他供應商的商業秘密),原因包括“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情況及被認定為無效投標(響應)的原因,評審得分與排序,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或詢價小組對該供應商的總體評價”等與該供應商相關的內容。
《通知》還對政府采購意向公開作了規范,強調除以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方式實施的小額零星采購和由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的批量集中采購外,原則上,按項目實施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均應當公開采購意向。采購意向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等,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公開采購意向。
(滬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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