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42號:P市加油站智能遠程監管系統(物聯網監管系統)采購項目投訴案
2024年03月25日 08:45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財政部日前發布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42號,即P市加油站智能遠程監管系統(物聯網監管系統)采購項目投訴案。具體內容如下:
關鍵詞 質疑投訴/法定受理條件/不予受理
案例要點
采購項目的設立本身不屬于供應商可以提起質疑、投訴的范圍。供應商對此提起投訴的,財政部門應予以駁回。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基本案情
采購人P市稅務局委托代理機構B公司就“P市加油站智能遠程監管系統(物聯網監管系統)采購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20年7月1日,代理機構B公司發布招標公告;7月6日,投訴人提出質疑;7月15日,代理機構B公司答復質疑。
7月30日,供應商C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加油機監控微處理器和加油機編碼器作為加油機計量和稅控裝置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得隨意進行更換或者升級改造。國家并未頒布有關現有加油機不能滿足計量與稅控功能的法律法規,本項采購屬于重復采購。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采購人P市稅務局、代理機構B公司稱:現有加油機防作弊系統存在諸多薄弱環節,本項目采購的加油機監控微處理器和加密編碼器均為最新版本,用于替換存量加油機舊版自鎖部件,是從行業監管的實際需求出發,不屬于重復采購。
經查,招標文件“二、項目需求清單”顯示,采購貨物包含“加油機監控微處理器”“加油機編碼器”等產品。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駁回投訴。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質疑、投訴。該投訴事項針對的是采購項目的設立,不屬于可以提起質疑、投訴的范圍。供應商對采購項目的設立有異議的,可以向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反映。
其他應注意事項
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合同簽訂及履行等問題,不屬于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供應商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不屬于可以依法質疑、投訴的范圍。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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