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2023年03月23日 14:27 來源:上海市政府采購網 【打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2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以事定費、公開擇優、誠實信用、講求績效原則。
第四條 本市政府購買服務實行指導性目錄與禁止性事項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市級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指導各區、各市級部門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工作,制定區級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市、區各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規范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審計部門依法對本市政府購買服務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六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購買服務活動。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
第八條 承接主體應當符合民事主體和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購買主體可以結合購買服務項目的特點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但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九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三章 購買內容和目錄
第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根據政府職能確定,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
第十一條 以下各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一)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決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復議、內部制度制定等;
(三)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
(四)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各區、各市級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對上述禁止性事項予以細化,明確本區、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禁止性事項具體內容。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指導性目錄依法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本市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在市與區兩級實行分級管理。市、區財政部門分別牽頭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市、區各部門在本級指導性目錄范圍內編制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市、區財政部門制定的指導性目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市、區各部門編制的本部門指導性目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指導性目錄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政府職能轉變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的要求,經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適時調整。
市、區財政部門調整本級指導性目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市、區各部門調整本部門指導性目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已安排預算的,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十六條 未納入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同時不屬于第十一條所列范圍的,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項目。政府購買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水平、流程等標準要素,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相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并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預算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單位職責安排預算經費,不得將本級履職所承擔的經費列入下級單位預算,不得將行政機關履職所承擔的經費列入事業單位預算。
第十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未列入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購買主體原則上不得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作為增加財政支出的依據。
第二十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根據厲行節約的原則,合理測算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在編報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反映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情況。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應當符合預算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年度預算執行中,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轉為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購買主體應當按照預算調整有關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實施。
第五章 購買活動
第二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及市場狀況、相關供應商服務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擇優確定承接主體。
第二十四條 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于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并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
第二十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環節的執行、資金支付和監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采購政策、采購方式和程序、信息公開、質疑投訴、失信懲戒等,按照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執行。
對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按照預算安排和內控制度實施,可以參照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執行。
第六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與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明確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資金結算方式,各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二十九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履約管理,及時掌握項目實施進度,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款項。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第三十條 承接主體不得將服務項目轉包給其他主體。
第三十一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臺賬,依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記錄保存并向購買主體提供項目實施相關重要資料信息。
第三十二條 承接主體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定規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承接主體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承接主體可以依法依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購買主體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接主體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績效管理,按規定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編報績效目標,加強合同履約期間的績效執行監控,定期對所購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規定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開展績效自評。預算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開展部門評價的,應建立由預算主管部門和服務對象組成的評價機制,必要時可以運用第三方評價評估。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購買主體的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開展績效評價,也可以對受益對象為社會公眾且社會關注度高、預算金額較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三十七條 購買主體及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承接主體選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八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公開政府購買服務信息,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或者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條 購買主體實施購買服務前,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要求,公開采購意向并及時向社會公告購買內容、規模、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等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 購買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后,應當按規定及時將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合同金額、具體承接對象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 完成購買服務及其績效評價工作后,購買主體應當按規定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九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監督管理機制。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服務對象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方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存在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購買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民主黨派機關、行政執法機構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涉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各區、各市級部門應當結合本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區、本部門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24日期間本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相關事宜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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