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看政府采購中的期限有哪些(二)
2019年08月09日 09:04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劉躍華
《實施條例》關于期限的規定
資格預審文件提交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招標文件提供期。《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投標保證金退還期。《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公示期。《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采購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期。《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中標通知發出期。《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
供應商詢問答復期。《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供應商權益損害知曉期。《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74號令關于期限的規定
一般性規定
成交結果公示期。《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十八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簽訂合同期。74號令第十九條規定:“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退還保證金期限。74號令第二十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競爭性談判采購
談判文件響應期。7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談判文件澄清修改期。7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評審報告確認期。74號令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成交供應商確認期。74號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單一來源采購
單一來源方式公示期。74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單一來源異議補充論證期。74號令第四十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
詢價采購
提交響應文件期。74號令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從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詢價文件澄清修改期。74號令第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詢價通知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詢價通知書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詢價通知書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評審報告確認期。74號令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確認成交供應商期限。74號令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詢價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作者單位: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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