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采行政處罰案件入選最高法院首批示范案例
2024年03月15日 09:19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陳以勇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建設的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運行。該案例庫收錄了第一批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249件行政訴訟案例,北京市財政部門涉訴的一起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案件,成為首批入庫的示范案例,這也是目前全國財政系統唯一入庫的行政處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全國政府采購涉訴案件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等具有重要意義。
據北京市財政局法制處負責人介紹:2019年1月,北京市石景山區財政局收到關于某政府采購項目的舉報,經初步調查發現,某圖書公司投標時遞交的投標書,與甲公司、乙公司投標書中存在三處內容異常一致的情形,遂進行立案調查,后依法對某圖書公司及涉案甲公司、乙公司作出了處以項目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某圖書公司對此不服,向北京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北京市財政局依法調查審查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石景山區財政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某圖書公司對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11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某圖書公司的訴訟請求。2021年1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某圖書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從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披露的情況看,這起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一是北京市石景山區財政局認定某圖書公司、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構成串通投標行為所依據的某圖書公司遞交的投標書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某圖書公司、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是否構成串通投標行為,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是否合法。一審和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以及案件涉及招標文件的相關要求,投標標書以紙質版正本為開標文件,開標后投標文件不得修改,故應認定相關電子版投標文件存在開標后修改的情況,不影響財政部門依照紙質正本投標文件依法進行調查。在本案采購代理機構與被調查的違法行為不存在利害關系且沒有證據證明存在篡改的情況下,采購代理機構提交的紙質版正本投標文件,應認定為合法的投標文件,應作為被調查的投標文件。從某圖書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相關電子版投標文件在開標后被修改,實際上系某圖書公司為逃避財政部門調查所進行的證據替換行為,反而證實了某圖書公司存在串標的情形。石景山區財政局根據某圖書公司與甲公司、乙公司投標書中存在三處內容、字體、字號、換行等格式完全一致的情況,結合某圖書公司與甲公司、乙公司在案發前后存在的轉賬與退款行為,經過詢問、取證、比對、聽證,最終認定某圖書公司與甲公司、乙公司構成投標文件異常一致的情形,屬于串通投標,在此基礎上對違法行為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依據正確,處罰幅度并無不當。北京市財政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筆者認為,本案既存在不同投標人投標文件異常一致的情形,又有投標人在開標后對投標文件進行修改、為逃避調查替換證據的行為,不論如何煞費苦心、花樣翻新,都未能逃脫財政部門調查認定其構成串通投標行為及其應當受到的行政處罰。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北京市財政部門也表示,將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管等執法機關的協作,重點聚焦當前政府采購領域反映突出的采購人設置差別歧視條款、代理機構亂收費、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供應商圍標串標等四類違法違規行為,持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高標準對照國際經貿規則,進一步規范首都政府采購市場秩序,著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作者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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