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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財政局發布政府采購違法問題案例

2023年11月14日 10:29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打印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發揮以案警示、以案普法的作用,我們堅持問題導向,對近年來市和區財政部門在投訴舉報處理、審計等部門移送案件查處、專項監督檢查評價中發現的政府采購違法違規問題進行了梳理,對一些發生頻率較高的典型共性問題按照當事人的類別進行了分類整理,形成了“政府采購違法問題案例”(以下簡稱問題案例),現予發布,供參考。 

  問題案例均為我市政府采購活動中發生的真實情況,針對相關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已被財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約談、解聘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績效考核扣分等處理。各市級單位、各區財政局要按照財會監督的有關要求,將問題案例作為反面教材用好用活、為警為戒,組織本單位(系統)、本區相關當事人加強對問題案例的學習、宣傳和運用,提升普法教育效果,推進依法采購、規范采購。同時,要對照政府采購制度規定準確理解把握問題案例反映的問題實質和法律制度依據,避免因簡單理解而造成誤解、誤導、誤用。 
  各市級單位、各區財政局要強化政府采購案例收集、整理意識,既總結提煉好的做法,形成可借鑒的經驗,又梳理常見違法違規情形,形成典型問題案例,積極為我市政府采購案例庫建設提供優秀素材。
  附件:政府采購違法問題案例
  政府采購違法問題案例
  一、采購人違法案例
  (一)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的項目未執行政府采購程序和有關要求(“應采未采”)
  【主要表現】
  1.對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達到采購限額的項目,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實施政府采購,直接與特定主體簽訂合同、實施交易;   
  2.將達到采購限額的政府采購項目違規進行拆分,以拆分后的項目未達到采購限額為由規避實施政府采購。 
  【具體案例】
  案例1: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某研究院指定某餐飲公司為其提供食堂餐飲服務,共支付服務費158萬余元,每年支付的費用均超過當年的政府采購限額,但未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案例2:某街道辦事處將其一項達到政府采購限額的工程項目進行違規拆分,以拆分后的每一個項目均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為由,未實施政府采購。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
  (二)采購方式適用或執行錯誤
  【主要表現】
  1.對物業、食堂、辦公設備等通用性較強且無特殊要求、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適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等方式實施采購;   
  2.以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方式實施采購過程中,談判(磋商)小組未依法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磋商);
  3.不同采購方式混用或者相關表述混亂,如非招標方式設置開標、唱標環節等。
  【具體案例】
  案例1:某政法單位在食堂食材項目采購時,以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為由適用了競爭性磋商的方式。評審過程中,磋商小組并未與供應商就詳細規格和具體要求等進行任何磋商。
  案例2:某中學在其多媒體設備項目采購過程中,采購公告明確該項目的采購方式為競爭性談判,但采購文件中規定該項目的評審方法為“最低價評標法”,組成談判小組時適用的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有關規定,屬于法律適用錯誤和采購程序不合法。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十九條: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規格、標準統一的采購項目,如通用設備、物業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標或者詢價方式采購,以價格作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慮因素,采用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的定價方式。
  2.《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一條 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
  3.《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九條:磋商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并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
  (三)采購人代表干預評審
  【主要表現】
  1.采購人代表在評審過程中發表傾向性言論,或者干預其他專家獨立評審,影響了評審活動的公平公正;
  2.采購人代表在評審活動結束后,以各種理由要求重新評審。
  【具體案例】
  案例1:某高校采購人代表在參與該校物資耗材政府采購項目評審過程中,多次發表“某供應商曾與我們合作的很愉快”“某供應商產品質量不錯”等具有傾向性、引導性言論。
  案例2:某單位在其專用裝備項目采購中,采購人代表在評審過程中多次以“專家評的不對”“采購人對評審結果不滿意”等為由,多次要求專家重新打分,并企圖阻止專家離開評審現場,違法干預評審專家獨立評審。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七)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會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主要表現】
  1.采購文件設置的技術、服務等評審因素要求過高且與采購需求無關,變相設置或抬高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門檻;
  2.要求的某些資質、證書已被明令取消或其申請條件中包含對供應商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從業人員等指標,變相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具體案例】
  案例1:某高校工程造價服務項目的采購過程中,有供應商對招標文件關于要求供應商具備50名以上服務人員的能力提出投訴,采購人無法說明上述要求的合理性。財政部門調查后認為,招標文件要求的服務人員數量遠超實際需求,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歧視待遇或者差別待遇的違法情形。
  案例2:某單位在其信息化建設項目政府采購過程中,有供應商針對招標文件要求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資質認證證書提出投訴,認為這些認證證書的申請條件均有對供應商成立年限、項目穩定運行年限、從業人員數量等要求,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違法情形。財政部門經調查認定投訴事項成立。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采購結果或者拒不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主要表現】   
  1.中標、成交結果產生后,采購人不依法確認采購結果;   
  2.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后,采購人以內部審查發現中標、成交供應商存在不符合采購文件要求等各種理由,拒不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3.超出采購文件的規定設置不合理合同條款,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無法達成一致,將不簽訂合同的責任轉嫁給中標、成交供應商,變相拒絕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具體案例】   
  案例1:某服務中心制服采購項目中標結果產生后,在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該中心就服裝的面料、款式、花色、交貨日期等內容提出了招標文件未規定或者改變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中標供應商因不能接受該要求而向財政部門進行反映。財政部門調查核實后,責令采購人應當依法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案例2:某單位服務管理項目采購結果產生后,該單位向財政部門報告稱,中標供應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請求財政部門啟動監督檢查,取消該供應商的中標資格。財政部門經審查,該項目招標文件規定“供應商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該要求為實質性要求,但并未要求供應商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中標供應商在其投標文件中已作出無偏離的響應。調查期間,中標供應商向財政部門提供了食品經營許可證。據此,財政部門認定該單位反映的問題不成立,應當依法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六)保證金收取、退還不規范
  【主要表現】   
  1.合同未約定而收取保證金; 
  2.保證金繳納金額超標準; 
  3.違規限定保證金繳納方式; 
  4.收取無法律依據的保證金; 
  5.保證金退還不及時等問題。 
  【具體案例】 
  案例1:財政部門在專項清理過程中發現,部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收取了無法律依據的質量保證金,增加了企業負擔。 
  案例2:某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合同金額137.58萬元,但采購人按照70%的比例收取了履約保證金,是法定幅度上限的7倍,嚴重影響了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案例3:某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關于該項目投標保證金的繳納規定如下:電匯或銀行轉賬,且只接受從供應商銀行賬戶匯(轉)出的匯(轉)款作為保證金,若供應商以個人名義匯款的,概不接受。上述條款非法限制了供應商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方式。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3.《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規范保證金收取和退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約定的到賬(保函提交)截止時間應當與投標(響應)截止時間一致,并按照規定及時退還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   
  二、代理機構違法案例 
  (一)采購程序組織不規范   
  【主要表現】   
  1.代理機構內控不完善、工作不負責、業務不熟悉,采購活動組織過程中出現程序性錯誤;   
  2.評審現場組織混亂,不能高效引導采購活動依法有序進行。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代理機構以競爭性磋商方式組織實施某項目采購過程中,直接讓供應商在寫有“磋商文件無變化,無需進行磋商”的《磋商記錄表上》簽字確認,并未組織磋商小組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  
  案例2:某代理機構在組織某政府采購項目過程中,無關人員隨意進出或交談,未在評審活動前集中保管通訊工具,對現場人員與外界通話、發表傾向性言論等違規行為未予制止,未能履行法定職責,評審現場秩序混亂。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將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向財政部門報告;  
  (二)宣布評標紀律; 
  (三)公布投標人名單,告知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 
  (四)組織評標委員會推選評標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五)在評標期間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保證評標活動不受外界干擾; 
  (六)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要求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招標文件; 
  (七)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會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
  (八)核對評標結果,有本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要求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書面說明理由,評標委員會拒絕的,應予記錄并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九)評審工作完成后,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不得向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支付評審勞務報酬;   
  (十)處理與評標有關的其他事項。 
  2.《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監督和制約,并自覺接受各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對非法干預評審工作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依法細化評審工作程序,組建評審委員會,并按規定程序組織評審。要核實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和程序,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要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要求解釋采購文件,組織供應商澄清;要對評審數據進行校對、核對,對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可以提示評審委員會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要對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水平、職業道德素質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并向財政部門反饋。 
  評審委員會成員要嚴格遵守評審時間,主動出具身份證明,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和評審回避的相關規定。在評審工作開始前,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統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并向財政部門報告。
  (二)違規干預評審 
  【主要表現】 
  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在評審現場干預專家獨立評審,發表傾向性言論。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代理機構在組織評審活動時,項目負責人員多次質疑評標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無故要求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與多位評審專家發生爭吵,影響了評標委員會依法獨立評審的權利。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3.《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4.《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或者結果的,責令改正;該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三)開標、評審現場未全程錄音錄像或錄音錄像資料保存不完整。
  【主要表現】
  1.未對開標過程或者評審工作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或者錄音錄像不完整、不清晰可辨; 
  2.未將錄音錄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管,無法追溯查看收聽。   
  【具體案例】 
  案例1:財政部門對某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活動中涉嫌違法的情形進行調查時,需調閱查看評審現場錄音錄像資料,但該代理機構提供的監控錄像不清晰、不完整,無法準確還原評審現場情形。財政部門依法追究了該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法律責任。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開標、評標現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   
  (四)未依法履行質疑答復責任   
  【主要表現】   
  1.以各種理由拒不接收供應商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質疑函;
  2.設置質疑補正、受理等環節,限制了供應商的法定質疑權利;
  3.接收質疑函后超過法定期限不予答復; 
  4.針對質疑問題未盡到核實義務,答復內容與事實明顯不符或者“答非所問”。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供應商按照招標文件和招標公告中明確的質疑函郵寄地址郵寄了質疑函,但2次郵寄均被退回,郵局稱該地址無法送達。該供應商遂派工作人員前往上述地址現場提交質疑函,但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以無授權為由,拒不接受質疑函。該供應商又按照代理機構要求發送投標文件電子版的郵箱地址發送了質疑函,代理機構未予以答復。于是該供應商直接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經核實后責令代理機構接收供應商的質疑函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
  案例2:某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的質疑后,直接答復“你公司的質疑事項不成立”,無任何事實描述和說理過程,未體現其履行了對質疑事項予以核實的法定義務。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2.《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  
  (二)對質疑不予答復或者答復與事實明顯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五)采購活動中違規收費、亂收費
  【主要表現】   
  采購文件售價過高,電子化采購文件違規收費,不依法及時退還保證金等。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代理機構在銷售某項目招標文件時,僅70頁的采購文件收取費用500元,被供應商舉報且無法合理說明成本構成,違反了采購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   
  案例2:根據供應商舉報,財政部門查實,某代理機構向供應商提供電子版采購文件時,收取了每套500元的費用,違反了電子采購文件應當免費提供的規定。  
  案例3:某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活動時,未按照法定時限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且在供應商詢問時態度強硬。根據供應商的反映,財政部門查實后,及時對該代理機構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該代理機構限時退還保證金及利息。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標采購金額作為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依據。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 
  3.《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條第二款:磋商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目預算金額作為確定磋商文件售價依據。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4.《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實現電子化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供應商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暫未實現電子化采購的,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免費提供紙質采購文件。
  三、評審專家違法案例
  (一)明示或暗示授標意圖,影響其他專家獨立評審  
  【主要表現】 
  1.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不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和評審方法進行評審,評分畸高畸低;  
  2.通過發表傾向性言論,或者串通、干預其他評審專家評審的方式,意圖操縱或影響評審結果。   
  【具體案例】  
  案例1:某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要求供應商需提供某設備的第三代產品,某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作出了無偏離響應,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時,未認真研究采購文件要求和供應商投標產品的參數性能,僅以產品名稱中未注明第三代為由,取消了該供應商的投標資格,該供應商遂提起投訴。財政部門經審查認為,評標委員會存在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和評審方法評審的情形,認定投訴事項成立,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案例2:某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向其他評審專家發送內容為“某供應商得高分”的短信,在簽署《評標責任書》時寫下某供應商名字。評審過程中,為該供應商評分畸高,壓低其他供應商得分,使該供應商最終得分排名第一。財政部門經調查,認為該評審專家的行為構成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情形,取消了該供應商的中標資格,并對該評審專家作出罰款2萬元、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行政處罰。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符合性審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二)接受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四)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五)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六)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  
  (七)其他不遵守評標紀律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并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4.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九條: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二)遲到早退或無故不參加評審、違規讓他人代為評審
  【主要表現】
  1. 接到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自動撥打的評審電話并確認參加評審后,在未請假或提前告知的情況下,未按時到指定地點參加評審活動,或者參與評審過程中無故遲到、早退。 
  2.在接到評審電話并回復確認參加評審活動后,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代為參加評審。 
  【具體案例】 
  案例1:評審專家張某在確認參加某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后,未按時到達評審現場,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多次電話聯系無人接聽,導致項目評審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經財政部門約談后,張某自行退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 
  案例2:某項目評審開始前,系統以語音電話和短信方式告知專家王某評審開始時間,王某在未請假的情況下,沒有按照通知的評審開始時間按時到場,且無法聯系本人,延誤項目評審工作兩個小時。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王某做出暫停隨機抽取6個月的處理。
  案例3:評審專家吳某接到系統自動抽取電話后,確認參與某采購項目評審。在評審專家身份核驗環節,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發現持吳某身份證參加評審的人員與身份證照片不一致,經進一步核實確認,持吳某身份證前來參加評審的人員不是吳某本人,而是另一人袁某。調查過程中,吳某承認了其委托袁某參加評審的事實。吳某的上述行為違背了職業道德,損害了政府采購公信力,財政部門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吳某作出解聘處理。 
  【制度鏈接】
  1.《天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津財規〔2022〕2號)第三十二條: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遵守評審時間,不得遲到早退,除突發情況外,如無法參加評審,應至少在評審活動開始時間前2小時通過短信或評審專家系統賬戶進行請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參加評審工作;……。 
  2.《天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津財規〔2022〕2號)第二十九條:評審工作結束后 5 個工作日內,采購人、采購
  代理機構應通過抽取系統對各評審專家作出評價,如實記載評審
  過程中出現的遲到早退、不依法評審、干預或影響其他評審委員
  會成員獨立評審等情形,并報同級財政部門。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和評審方法依法進行獨立評審
  【主要表現】 
  1.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等,以下統稱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過程中,為了“提高效率”,相互“分工協作”,相互“參考”評審意見,未做到對所有的投標(響應)文件進行認真評審;
  2.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過程中相互協商評分。   
  【具體案例】
  案例1:財政部門在對某政府采購項目開展監督檢查過程中,在調看評審現場監控錄像時發現,評審專家張某和李某經過分工后,分別為供應商甲、乙評審,而后交換評審意見,張某在未翻閱供應商乙的投標文件的情況下,直接將李某對供應商乙的評分結果抄入其評分表,作為對供應商乙的打分結果。張某被財政部認定未履行法定評審義務,嚴重違反了評審紀律。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商務、技術等實質性要求;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 
  (三)對投標文件進行比較和評價; 
  (四)確定中標候選人名單,以及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 
  (五)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報告評標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3.《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九條: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二)根據采購文件的規定獨立進行評審,對個人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4.《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八條: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四、供應商違法案例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 
  【主要表現】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采用偽造、變造等方式,提供虛假的社保繳費證明、職業資格證書、認證證書、業績合同、健康證明、檢驗檢測報告等材料。   
  【具體案例】
  案例1:某物業公司在其投標文件中提供了該公司為其多名員工繳納社保的繳費證明。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部分人員的社保繳費證明校驗碼相同,代理機構將該情況上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經向社保管理部門函詢確認:部分人員的社保繳費起止時間與該公司提供的社保繳費證明顯示的時間不符,部分人員的社保繳費金額不符,部分人員無社保繳費記錄。據此,財政部門認定該公司提交的社保繳費證明為虛假材料,構成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違法情形,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2:某物業公司在其投標文件中提供了多名擬投入該項目的人員的公共從業人員健康證明(以下簡稱健康證)。因其他供應商投訴,財政部門遂向上述健康證的發證單位進行函詢,確認部分人員的健康證確為虛假材料。該公司申辯稱,虛假健康證系員工個人所提供公司并不知情,并提供了員工的自述材料及公司對員工的處分決定等證據材料。財政部門認為,公司員工與公司為利益共同體,員工的個人陳述意見不足以證明公司無過錯,且供應商應當對其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公司盡到了審慎審查義務,故公司的申辯意見不成立,認定該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 
  案例3:某高校電影實驗器材項目采購過程中,R公司確定為中標供應商。中標公告發布后,有供應商投訴稱,R公司所投產品為進口設備,如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了帶有CMA標識的檢測報告則為虛假材料。財政部門經審查確認,R公司在其投標文件中的確提供了帶有CMA標識的檢測報告。經向該檢測報告顯示的出具單位函詢,確認該檢測報告為虛假材料。R公司申辯稱:該檢測報告系其合作企業提供,R公司對其真實性并不知情,并提供了合作合同等證據材料。同時,R公司既提供了該檢測報告也提供了生產廠家出具的參數證明材料,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只需提供上述材料中的一種即可作為相關技術的佐證材料被認定,故R公司沒有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故意。財政部門認為,R公司作為政府采購供應商,應全面審慎審查投標材料的真實性,不能以未核實相關材料而免除責任。另外,投標文件本身系該公司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其中的所有材料均可視為為了證明其符合招標文件要求而存在,故將虛假材料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予以提交,目的在于展示自身能力以期獲得中標的有利結果,是否在評審時獲得相應分數或影響評審,并不影響其對投標結果發揮的有利作用。綜上,財政部門認定R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違法情形依法予以作出行政處罰。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 
  【主要表現】
  供應商在獲取中標(成交)資格后,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申請退出政府采購項目。
  【具體案例】
  案例1:G供應商在某政府采購項目中標后,因部分項目人員在雙方商談合同事宜時尚未取得相關職業資格,遂申請退出該項目,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被財政部門以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違法情形作出行政處罰。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違法轉包、分包政府采購項目 
  【主要表現】 
  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將中標、成交資格私相授受,或者將中標、成交項目拆分后分別轉讓給其他供應商。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以37萬元的報價獲取成交資格。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又以更低價格將項目轉包給第三方,從中賺取差價。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八條: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四)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惡意投訴舉報 
  【主要表現】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通過偷拍偷錄等非法手段獲取其他供應商投標文件或相關信息。 
  【具體案例】 
  案例1:某供應商(投訴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投訴另一供應商(相關供應商)存在違規問題。經財政部門調查,投訴供應商提交的證據材料與相關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某幾頁完全相同,且投訴供應商無法說明證據來源的合法性,構成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的違法情形。
  【制度鏈接】 
  1.《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2.《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五)與其他供應商惡意串通 
  【主要表現】 
  1.供應商與其他供應商約定共同參與某一政府采購項目,且就投標策略達成一致,以實現某一供應商中標、其他供應商“陪標”的目的; 
  2. 多家供應商受某協會、集團等組織的指派,按照其要求共同參與同一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具體案例】 
  案例1:審計部門在對一市級單位的新建項目樁基檢測進行審計時發現,參與該項目中的2家供應商A公司和B公司的投標代表的社保均由A公司繳納,涉嫌構成惡意串通,遂移送財政部門調查處理。財政部門經調查,認定A公司和B公司在參與上述項目的采購活動中,確實存在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情形,構成惡意串通的違法情形。 
  案例2:李女士以個人身份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舉報稱,李女士曾為A公司員工,A公司和B公司在參與某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串標”情形,上述公司的投標文件均由李女士的主管授意李女士編制。財政部門經過系列深入調查,認定A公司和B公司在參與上述項目的采購活動中,確實存在惡意串通的違法情形。 
  案例3:審計部門在對某單位的文化交流進行審計時發現,參與該項目中的2家供應商A公司和B公司的投標代表的社保均由未參與該項目的C公司繳納,上述供應商涉嫌構成惡意串通,并移送財政部門調查處理。財政部門經調查查明,C為集團公司,A公司、B公司均為C公司的子公司。受C公司的指派,A公司和B公司參與了上述項目的采購活動,A公司、B公司和C公司,構成惡意串通的違法情形。 
  【制度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二)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4.《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惡意串通,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競爭行為,不得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5.《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6.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