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公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標領域評標專家、代理機構、黃牛掮客等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第四批)的通知》,對9起違法違規的評標專家、代理機構、黃牛掮客進行處罰。其中,8名評標專家因為特定投標企業打高分并收取好處費被永久除名,并處罰款。
第四批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串通投標(4起)、未依法公正履職(4起)、充當“掮客”受賄(1起)。 案例1:葉某水、袁某、曹某紅、翟某城、虞某君等5名“黃牛”組織企業串通投標案 案例要點:2020年5月,在九江市某區某經濟技術開發區天坡安置房項目招標中,葉某水、袁某、曹某紅、翟某城、虞某君等5人分別組織數量不等的企業參與投標,涉嫌串通投標,涉及金額人民幣27?802.96萬元。2022年11月,經調查核實,該5人組織企業串通投標行為屬實。 處理結果:2023年5月,九江市某區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標罪依法判處葉某水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2萬元,撤銷前罪(2022年1月,葉某水因犯串通投標罪已被柴桑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的緩刑部分,二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1個月,緩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2萬元;以串通投標罪依法判處袁某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曹某紅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翟某城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判處虞某君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葉某水、袁某、曹某紅、翟某城、虞某君等5人違法所得人民幣1154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案例2:江西省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串通投標案 案件要點:2023年8月,貴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問題線索,反映江西省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市某裝載機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建設有限公司在參與貴溪市某中學擴建工程項目的投標中,涉嫌串通投標,涉及金額人民幣2894.44萬元。2023年9月,經鷹潭市貴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查核實,該4家企業串通投標行為屬實。 處理結果:2023年9月,鷹潭市貴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永安市某裝載機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處人民幣26.05萬元罰款,對該公司直接責任人員處人民幣1.82萬元罰款;對江西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建設有限公司各處人民幣14.47萬元罰款,對該3家公司直接責任人員各處人民幣0.72萬元罰款。 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1年內,依法不予批準江西省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建設有限公司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依據永安市某裝載機土建工程有限公司進贛信息登記時提交的《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承諾條款,依法暫停其省外建筑施工企業進贛信息登記服務,經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認整改完成后,恢復進贛信息登記服務,并將該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通報其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案例3:余某、汪某成、劉某先等18名“黃牛”借用企業資質串通投標案 案例要點:2021年11月,余某、汪某成、劉某先等18人借用企業資質參與上饒市某縣公共衛生應急提升改造項目(某縣第三人民醫院建設項目)的投標,涉嫌串通投標,涉及金額人民幣15?942.94萬元。2023年3月,經某縣公安局、某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某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調查核實,余某、汪某成、劉某先等18人借用企業資質串通投標行為屬實。 處理結果:2023年4月,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借用企業資質投標的余某、汪某成、劉某先等18人分別處數額不等罰款,累計處罰金額人民幣955萬元;涉嫌出借資質的企業正依法依規處理中。 案例4:劉某梅、邱某劍、余某輝等3名“黃牛”組織企業串通投標案 案例要點:2022年3月,在吉安市某縣小學建設項目招標中,劉某梅、邱某劍等人組織18家公司參與投標,涉嫌串通投標,涉及金額人民幣6924.79萬元;2022年4月,在吉安市某縣環城西路某段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中,邱某劍、余某輝等人組織56家公司參與投標,涉嫌串通投標,涉及金額人民幣6107.55萬元。2022年10月,經調查核實,劉某梅、邱某劍、余某輝等人串通投標行為屬實。 處理結果:2023年7月,吉安市某縣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標罪依法判處邱某劍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判處劉某梅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判處余某輝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此外,參與串通投標的企業正依法依規處理中。 案例1:評標專家鄧某飛、王某華等4人未依法公正履職案 案例要點:2023年3月,南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問題線索,反映2021年6月在南昌市某市民中心建設項目招標中,鄧某飛(所在單位:江西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王某華(所在單位:江西省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王某1(所在單位:江西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王某2(所在單位:江西省某設計院有限公司)等4名評標專家受他人請托為特定投標企業打高分并收取好處費。2023年7月,經南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查核實,評標專家鄧某飛、王某華、王某1、王某2等4人違法行為屬實。 處理結果:2023年8月,南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取消鄧某飛、王某華、王某1、王某2等4人擔任評標專家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各處人民幣2.9萬元罰款,依法沒收該4人違法所得人民幣35萬元。 案例2:評標專家石某虎、吳某等4人未依法公正履職案 案例要點:2023年3月,南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問題線索,反映2021年12月在南昌市新建某項目監理招標中,石某虎(所在單位:江西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吳某(所在單位:江西某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萬某(所在單位: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鄧某平(所在單位:江西某技術學院)等4名評標專家受他人請托為特定投標企業打高分并收取好處費。2023年7月,經南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查核實,評標專家石某虎、吳某、萬某、鄧某平等4人違法行為屬實。 處理結果:2023年8月,南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取消石某虎、吳某、萬某、鄧某平等4人擔任評標專家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各處人民幣2.9萬元罰款,依法沒收該4人違法所得人民幣4.49萬元。 案例3:評標專家付某友、黃某、羅某紅、胡某華等11人未依法公正履職案 案例要點:2023年6月,付某友(所在單位:撫州市某管理中心)、黃某(所在單位:撫州某水務有限公司)、羅某紅(所在單位:某理工大學)、胡某華(所在單位:某理工大學)等4名專家,在參加某理工大學某新校區建設項目(一標段)評標過程中,未客觀、公正、依法依規評審投標文件,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造成該項目開評標活動暫停。 2023年7月,胡某鳳(所在單位:某集團有限公司)、顏某(所在單位:吉安市某規劃設計院)、楊某(所在單位:南昌市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汪某敏(所在單位:江西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何某平(所在單位:某建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梁某豐(所在單位:某理工大學)、柴某軍(所在單位:某理工大學)等7名專家,在某理工大學某新校區建設項目(一標段)第二次開評標過程中,未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未提出否決意見。 處理結果:經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查核實,付某友等11名評標專家未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的行為屬實。2023年11月,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禁止付某友在12個月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禁止黃某、羅某紅、胡某華等3名評標專家在6個月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禁止胡某鳳、顏某、楊某、汪某敏、何某平、梁某豐、柴某軍等7名評標專家在3個月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 案例4:評標專家辛某生、徐某龍等5人未依法公正履職案 案例要點:2023年10月,辛某生(所在單位:萬載縣某建設工程公司)、徐某龍(所在單位:萬載縣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羅某斌(所在單位:吉安市某區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劉某水(所在單位:吉安市某服務中心)、趙某招(所在單位:江西省某公路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等5名評標專家,在參加萬載縣某綜合養老服務中心建設項目-務前社區評標過程中,未客觀、公正、依法依規評審投標文件,將不符合資格的投標人確定為中標候選人。2023年11月,經萬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查核實,該5名評標專家未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的行為屬實。 處理結果:2023年11月,萬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禁止辛某生、徐某龍、羅某斌、劉某水、趙某招等5名評標專家6個月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 案例1:招標辦工作人員楊某、習某敏及國有企業招投標工作管理人員王某軍利用職務之便充當“掮客”受賄案 案例要點:2023年2月,經新余市某區紀委監委審查調查,某招標辦負責人楊某、習某敏及新余市某國有企業招投標工作管理人員王某軍(其為新余市某局下屬單位事業編工勤人員,長期借用在該國有企業)利用職務便利為企業在工程項目投標活動中提供方便,幫助企業謀取中標并收取好處費,此外,楊某和王某軍還違規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并非法獲利。 處理結果:2023年8月,新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給予楊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收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38.5萬元,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給予王某軍開除公職處分,并收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7.5萬元,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23年4月,新余市某區紀委監委給予習某敏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23年10月,新余市某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習某敏有期徒刑3年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292萬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