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發文規范代理機構管理
2024年04月02日 09:56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山西省財政廳近日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代理機構的從業管理、信用評價、監督檢查等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提出,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代理機構不得以行賄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在從業管理方面,《辦法》要求,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專職從業人員政策法規、職業道德等方面的繼續教育培訓。組織專職從業人員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同時積極開展內部教育培訓。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應參加集中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的,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應如實記錄培訓人員信息、完成培訓的內容和學時及考核結果。省級財政部門每年組織集中培訓,代理機構應有至少5名專職從業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對不參加培訓或者培訓合格的專職從業人員不足5人的機構,暫停系統操作權限,達到培訓合格標準后方可繼續開展業務。代理機構應保存單位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檔案,于每個培訓周期結束后1個月內在“山西省政府采購網”代理機構登記備案一欄上傳更新上年專職從業人員培訓信息。以電子化(線上)方式實施的采購活動,不得收取采購文件費用。鼓勵對誠信記錄良好的供應商減免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如確需收取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在原保證金金額標準的基礎上降低至少50%,并應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自成交(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退還未成交(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退還成交(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針對信用評價,《辦法》明確,各采購當事人可以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履行服務后規定的時限內,在山西政府采購信息化系統內對代理機構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定期對系統評價體系中排名靠前的代理機構進行公示,予以鼓勵,并且作為采購人選擇委托代理機構的重要參考。省級財政部門對系統評價體系中排名靠后的代理機構可以采取預警、約談、整改等方式,促進其提升服務質量,并將其作為每年度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重要依據。
《辦法》還規定,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分為專項檢查和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擬定具體對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的實施方案和檢查工作底稿式樣,成立檢查工作組。各級財政部門可委托無利害關系的中介機構按照規定實施檢查,并對其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日常檢查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或相關線索,對代理機構或代理項目進行檢查。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代理機構評價的結果合理優化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
(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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