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規范評審專家管理
2024年09月13日 10:57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山西省財政廳近日出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評審專家監督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升評審專家的專業化服務水平。《辦法》自9月1日起執行。
《辦法》提出,評審專家按照“標準統一、擇優選聘、管用分離、隨機抽取、資源共享”原則管理。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征集評審專家,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山西分網公開評審專家征集的條件、范圍、方式和申報要求,擇優選聘各類專家。擬申請山西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須參加山西省政府采購業務考試且成績合格。通過審核的評審專家自通過考試之日起每三年進行一次考試,考試合格的方可繼續聘用,考試不合格的中止聘任,考試合格后可重新申請。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年度對評審專家的執業情況進行檢驗。評審專家存在受到刑事處罰、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等10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解除聘任。
針對評審專家的抽取,《辦法》規定,評審專家抽取應在政府采購項目實施所在設區的市級范圍內隨機進行。
有未依法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山西分網”公開政府采購信息;辦理評審專家抽取業務的工作人員未取得采購單位的授權;擬申請抽取專家的專業類別、組成人數以及構成比例等不符合相關規定等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專家抽取業務。
《辦法》明確,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健全評審專家監管體系,創新管理方式方法,賞優罰劣,促進評審專家依法履職、專業服務。派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專家參與政府采購評審情況跟蹤管理,對表現突出的,可采取適當方式予以獎勵。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加強評審專家信用管理,將職業操守、專業能力、紀律遵守等因素納入信用信息中。采購各方當事人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信用評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活動。除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活動等。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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