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發布財會監督典型案例
2025年04月01日 10:44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天津市財政局近日發布2024年度政府采購領域財會監督典型案例,充分發揮以案普法、以案釋法以及警示教育作用。
據了解,此次發布的5個案例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精準普法、堅持以案促管,其中就案例要點、基本案情、處理結果、處理依據和典型意義等內容進行了詳細闡明。
“采購人未依照法定方式實施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案”強調,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預算金額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采購人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
“采購人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案”強調,采購人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資格審查主體不適格投訴案”強調,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實施政府采購的項目,資格審查應由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依法進行。評標委員會不具備資格審查的主體資格,進行資格審查屬于程序違法,其資格審查意見無效。
“未按規定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投訴案”強調,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按目錄無法確定的,按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
“某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行政處罰案”強調,供應商對其投標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有審慎的審查義務,對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及時主動說明情況、申請撤銷合同并支付違約金等屬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形。
(津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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