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財政局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制定了《長沙縣政府采購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并領先全省在縣級層面組織實施,確保各類企業最大程度參與各類政府采購活動。
《負面清單》明確43類禁止事項130條具體條款,從源頭規范采購行為,分別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等四大類適用主體作出禁止性規定,包含設置資格條件、制定采購需求、商務條款、評審因素、采購執行、合同簽訂及履約支付、評審職責、評審過程、供應商行為等方面,為參與政府采購各方主體行為劃定紅線,保障企業切身利益。
《負面清單》從營商環境優化方面著手,清理了一批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簡化采購活動材料要求,建立信用評價指標和標準,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從監管機制強化方面發力,精簡了一批事前審批環節,規定合同簽訂及履約支付時效,明確采購行為底線,暢通供應商救濟渠道,依法保障采購各方合法權益。從執行采購政策方面做實,落實了一系列預留份額、評審優惠、合同融資等惠企政策,優化評審因數設置,逐步構建采購需求特點與采購方式、評審規則、合同類型相匹配,價格與質量、效率、風險相統一的體系化的交易制度。《負面清單》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執行3個月以來,全縣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的良好生態構建形成,四大成效作用明顯。
(一)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進一步理順。負面清單模式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有效激發市場活力,打破市場控制和壟斷,為供應商提供平等機會,增加自身競爭力,更好的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二)采購各方主體責任進一步厘清。通過實施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督促采購人建立和完善內控管理制度,有助于落實權責對等要求,在確立采購人主體職責的基礎上理順好采購人、評審專家、代理機構等各方主體的權利與責任,形成責任明晰,監督有力的政府采購管理機制。
(三)政府采購活動紅線進一步明確。《負面清單》進一步夯實全縣政府采購制度基礎,客觀上遏制了政府采購過程中的歧視性、限制性、排他性條件的設立,有效促進政府采購交易的公開透明,推動長沙縣“陽光采購”建設。同時作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的依據,提升編制文件質量,有效減少采購時間。
(四)政府采購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實施《負面清單》模式是落實長沙縣優化營商環境“雙指標”“指標長”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對標寧波等先進城市標準的制度創新,有效破除采購項目門檻障礙,促進小微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有效引導供應商注重產品質量,降低企業成本,營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