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通報三起評標專家違規典型案例 最高被罰款6000元
2022年10月28日 09:13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近日公布《關于工程建設招投標領域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的通報(2022年第1期)》,通報了三起評標專家收受投標人財物,給特定投標人打高分;緩期兩年未按法律法規規定主動回避;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等違規案例。
以下為通報全文——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關于工程建設招投標領域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的通報(2022年第1期)
今年以來,全州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系統堅決落實州委州政府關于招標投標硬碰硬、兌現承諾硬過硬的工作要求,積極配合紀委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專項行動,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行為,現將其中部分典型案例進行通報,請廣大招投標活動市場主體引起高度重視,切實汲取教訓、引以為戒,共同維護好全州招投標市場公平秩序。
一、外聘業主評委收受投標人財物,給特定投標人打高分
2022年,吳紹文、向敏、張濤三名評標專家被項目業主聘為業主評委,參加利川市糧食應急儲備保障中心建設項目-成品糧低溫庫的資格預審活動。在評審活動前后,該三名專家先后存在收受投標人給予的好處費,并根據他人遞交的小紙條給特定投標人打高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利川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利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給予分別給予吳紹文、向敏、張濤沒收違法3000元、1500元、1000元,罰款6000元、3000元、3000元,并取消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資格的行政處罰,并納入“黑名單”管理。
二、評標專家未按法律法規規定主動回避
2020年,原評標專家田州犯串通投標罪,被巴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六個月,緩期兩年。緩刑期間,田州未按照《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主動回避,仍參與恩施高新區消防救援中隊業務技術用房建設項目評標工作,嚴重影響項目招標進度,情節特別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恩施州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恩施州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依法取消田州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納入“黑名單”管理。
三、評標專家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2021年,在巴東縣稅家煙葉收購站改擴建項目、巴東縣棗子坪煙葉收購站改擴建項目評標過程中,評標專家余洪、郭黎明對部分投標人信用評價給分不足4分,但招標文件約定在我州信用評價成果未正式運用之前,該項全部給滿分4分,目前,我州信用評價成果未正式運用。余洪、郭黎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恩施州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恩施州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決定對該2人作出禁止6個月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的行政處罰。同時,按照《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管理辦法》(鄂公管委發〔2018〕4號)規定量化記4分。
2020年,在巴東縣城荷花餐廚垃圾處理廠建設項目評標過程中,評標專家向擁軍、趙芙蓉、陳沛卒、宋文斌、鄧仕雙對部分投標人項目管理機構評分時,存在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巴東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巴東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對該5人作出禁止6個月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的行政處罰。同時,按照《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管理辦法》(鄂公管委發〔2018〕4號)規定量化記4分。
相關文章
- 湖北荊門市:實現政府采購電子化全覆蓋2022-09-27
- 羅田縣財政局:政府采購“多措并舉”護航中小企業發展2022-09-26
- 天門市政府采購實現全流程電子化2022-09-20
- 湖北政采合同融資工作成效明顯2022-09-13
- 湖北宜昌:政府采購實現全流程電子化交易202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