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收費不能任意為之
2019年05月24日 09:0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程曉述
近日,一供應商來某縣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投訴,稱其中標了一個約200萬元的政府采購項目,在前往代理公司辦理中標通知書領取手續時,對方告知要繳付4.8萬元的代理費用。供應商一時反應不過來,費用怎么會如此之高?但代理公司態度強硬且很堅持。
那么,這“天價”代理費的構成是什么?該代理公司稱,主要由以下幾部分組成:代理費,按100萬元以下1.5%計費,應收2.8萬元;專家評審費,該項目因質疑組織了二次評審,按每人每次1800元計,5人×1800元×2次=18000元;場地費,二次開標共花費約2000 元。
由此,便引發出一個代理機構收費是否“有法可依”,能否“ 有法必依”的問題。
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代理費用如何收取、向誰收取已得到明確,同時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但是,具體的收費標準是什么?《代理機構暫行辦法》并沒有回答,其他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
當然,代理費由中標供應商支付,這個做法并不違規。《代理機構暫行辦法》第十五條明確,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
然而,代理公司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有待商榷。長期以來,絕大部分代理公司依據的收費標準,依然是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2年發布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事實上,2016年1月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已經將這個文件廢止了。此舉旨在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這就意味著國家已經全面放開招標代理服務費,不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全部交給市場來調節,按照平等、自愿、誠信、互利原則,在實現“物有所值”目標的基礎上,由招標人和中標人雙方協商確定。
如此一來,也給一些代理機構的“小心思”提供了可乘之機。如有的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依然列舉出早已廢止的文件,對代理費只寫明“按××文件規定費率執行”,具體收費時向中標供應商轉嫁諸多不合理的費用。
比如像前面提到的這家代理機構,既然沿用《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那么他能夠收取的,應該就是2.8萬元的代理費。至于專家評審費、場地費等,應該包含在這2.8萬元之內,不得再另行收取。但事實上,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加以約束,并且大部分供應商在招標代理面前往往處于弱勢一方,給了代理機構亂收費的“勇氣”,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全部找中標供應商“買單”。
當前,招標代理機構奉行的是“寬進嚴管”的監督管理方式,所以應加強信用風險管理,建立“守信得益、失信懲戒”的制度,通過對代理機構的綜合素質、管理水平、制度建設、業務能力等方面進行信用評價,對代理機構進行考評,形成鼓勵誠信、懲戒失信的雙向評價機制,引導代理機構積極主動守信。與此同時,代理費無論是由供應商還是采購人支付,代理機構都必須按照《代理機構暫行辦法》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示。為規范收費行為,建議代理費實行浮動制,比如100萬元的采購項目,代理費可以在2000—20000元之間浮動。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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