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層政采監管中發現的兩點問題
2020年06月09日 08:27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張婧姝
近年來,筆者在基層政府采購監管工作中發現了兩點突出問題,即政府采購需求論證專家處罰機制缺失以及非招標項目書面推薦供應商方式的異化。
政采需求論證專家處罰機制缺失
現行的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并沒有對需求論證專家具體的處罰機制和措施作出規定,對論證專家沒有約束力。因此導致大部分論證專家不負責任,出現了以下現象:一是專家不審慎、嚴謹,在需求論證報告中往往都是按照慣例直接寫上“三言兩語”,而不具體分析采購人所要采購的項目內容、技術參數、相關行業規定等,不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二是專家專業水平良莠不齊,作為行家、專家,不能從專業的角度來進行論證,不了解最新政策、規定、文件等,未及時更新自己的知識庫。更有甚者都不清楚論證內容,直接在報告上簽字,以取得報酬為主要目的。最終導致需求論證報告質量不過關,出現前后矛盾、明顯違規、內容不齊全等問題。采購人由于缺少相關專業方面的知識,往往直接采納專家的論證意見,導致采購項目需求不明、價格不貼近市場、質疑投訴增多、項目采購效率不高。
建議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并完善對需求論證專家的考核機制。
非招標項目書面推薦供應商方式異化
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和《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的相關規定,競爭性談判、詢價和競爭性磋商均可以采用書面推薦方式邀請供應商。有的地方幾乎所有的非招標項目都采取書面推薦方式產生供應商,不發布采購公告,只發布成交公告,告知最終成交結果。由于政府采購信息的不公開,很多供應商無法得知采購信息,也就不能參與到政府采購活動中來。從筆者所在地的基層政府采購活動現狀來看,80%左右的項目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在國家“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公開招標的限額會進一步提高,相應的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會進一步增多,而在一些基層單位,采用書面推薦方式產生供應商實際上演變成了指定供應商成交,財政部門的監管將形同虛設,極容易發生廉政腐敗風險,也不利于提高財性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公開透明、公平競爭是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的基本原則,近年來,財政部也陸續出臺了一些制度文件,對信息公開、公平競爭作出要求。如,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明確:“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發布或者提供采購項目信息,妨礙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屬于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重點清理對象。剛剛頒布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要求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及時公開,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但就目前的實踐來看,基層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程度還不達標,也達不到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的相關要求。
綜上,筆者建議明確非招標項目書面推薦方式的使用條件、范圍,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作者單位:四川省井研縣財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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