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費無需開具發票
2022年01月11日 08:39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曹慶峰
最近,薇婭因偷逃稅款被追繳、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總計13.41億元的事件引發全網熱議,其中,通過虛構業務將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經營所得這一違法細節常被提及,也引起社會公眾對勞務報酬所得與經營所得邊界的討論。本文也想借此探討一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報酬到底是勞務報酬所得,還是經營所得。或許說到這兒,有人就會覺得這不是無稽之談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報酬當然是勞務報酬所得,我們不是經常說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費嗎?是的,但實踐中,經辦人員不也經常糾結于這項勞務費是否需要開具發票嗎?因此,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先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報酬是勞務報酬所得還是經營所得作一下分析。
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而經營所得則列舉了包括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在內的四種類型。單純從定義看,勞務報酬所得與經營所得的邊界并不是很清晰,但若從稅基的計算看,兩者的區別就相當明顯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正,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而勞務報酬所得則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并入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行文至此,可以發現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報酬若是經營所得的話,哪有什么成本、費用或損失可以扣除?因此,從稅基的角度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報酬認定為勞務報酬所得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在對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進行區分時明確: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即是否具有獨立性是勞務報酬所得區別于工資、薪金所得的重要特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完全符合這個特征。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六條的規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因此,從是否具有獨立性的角度看,將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報酬認定為勞務報酬所得也是合理的。上述認定一旦確立,那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報酬是否需要開具發票這個問題便可迎刃而解了。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從對發票開具范圍的兜底表述“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可以看出,開具發票的前提必須是經營活動,而前面已經認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報酬為勞務報酬所得,不是經營所得,自然也就不是經營活動了,因此不需要開具發票。
其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解讀,明確工資表等會計原始憑證即為內部憑證,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正后,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并入綜合所得的情況下,上述四類所得雖然叫法不同,但從最終納入綜合所得進行匯算清繳看,這四類所得實質是一樣的,最終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也是完全一樣的。既然工資表等會計原始憑證能稅前扣除,以此類推,支付勞務報酬的原始憑證自然也能稅前扣除。如果再要求勞務報酬所得開具發票的話,那么勞務報酬所得將承擔比工資薪金所得更重的稅負,這明顯有違公平原則。
最后,從經營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不同稅率的角度進行分析。《個人所得稅法》是規范個人所得的法律,雖然不同類型的個人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率,但基于公平的考量,必然要對不同類型的個人所得之間的稅負保持一定的平衡。如果勞務報酬所得也要開具發票的話,那么勞務報酬所得除了承擔個人所得稅以外,還要承擔與經營所得一樣的增值稅等納稅義務。但勞務報酬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為45%,而經營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卻為35%,兩相對比,這同樣有違公平原則。
基于以上三個原因,筆者認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報酬作為勞務報酬所得,無需開具發票。在實踐中,作為發放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報酬的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有兩項義務必須履行:一是全員申報義務,二是代扣代繳義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一個月取得兩次及以上評審報酬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作者單位:浙江省嘉興市財政局)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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