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審批
2017年12月28日 09:07 來源:新華社 【打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擬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審批。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黨組書記、副主任袁曙宏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說,招標代理機構是提供招標代理業務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不對代理的招投標項目承擔主體責任,招標方自主選擇代理機構屬于市場行為,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市場競爭、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予以規范。
袁曙宏說,發展改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強化事中事后管理措施進行監督,不需要以行政許可的方式設定準入門檻。從廣東的試點情況來看,不設定行政許可是可行的。
據此,修正案草案刪去了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規定,并對第五十條的相關法律責任作了修改、加大處罰力度,規定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行政許可取消后,有關主管部門將創新監管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據有關規定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通過加快誠信體系建設,對失信者實行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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