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完善代理機構“駕照式”管理模式
2020年09月11日 08:4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青海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辦法(修訂版)》(以下簡稱《辦法》)將于9月15日起施行,代理機構的71項違法違規行為將被記分,記滿12分的代理機構需進行整改。
青海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修訂后的《辦法》共四章二十一條,對照新修訂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較此前增加了處理情形十三條,并將記分分值由原先的“1分、2分、3分、6分和12分”修訂為“2分、3分、6分、9分和12分”。同時明確,青海省對代理機構記分管理采取日常監管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主要針對代理機構內部管理、業務操作等方面的行為,進行量化記分管理。根據代理機構違規行為的輕重程度實行記分,對重復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次數累計記分。各級財政部門對記滿12分的代理機構開具整改通知書,并酌情要求整改。做出整改決定的財政部門應將結果報送至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責令整改、罰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等行政處罰。
根據《辦法》,代理機構的71項違法違規行為將被記分。其中,委托代理協議內容不合規的;采購文件中設置的評審因素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但情節較為輕微的;采購文件設置的評審方法或采購需求不具體的;收取或者退還保證金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采購文件的售價嚴重超過文件印制成本費用的;供應商已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說明或資質資料,仍要求其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未按規定標準支付評審專家費用的;未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時間內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未按規定要求完成學習和培訓任務的等24項行為將被記2分。除單一來源采購外,在發出的采購文件中,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或者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的;在發售采購文件時設定購買條件,提前審查供應商資格條件的;在開標、評標過程中,未確保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現場與開標、唱標現場分離的等17項行為將被記3分。擅自規避開評標現場監控錄像、錄音的;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或者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引導或協助采購人違規操作的等14項行為將被記6分。擅自代理應由集中采購機構執行的政府采購項目的;代理機構拒絕退還供應商保證金的;因質疑處理不當,一年內收到三次及以上投訴的等7項行為將被記9分。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惡意詆毀、排擠其他代理機構,或唆使供應商惡意投訴的;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與采購人、供應商、評標委員會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的;泄露已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的名稱、數量、標底及評審專家等信息的;一年內受到三次及以上投訴并成立的等9項行為將被記12分。
據了解,青海省于2015年9月起對代理機構實行“駕照式”量化記分管理,有效防止和糾正了政府采購不當和違法行為,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深入,此前出臺的《青海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辦法》已不適應現行法規及實際監管的需要,加之該管理辦法將于2020年9月14日失效,為了優化政府采購監管措施,著力提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推動政府采購管理從“重審批、輕監管”向“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轉變,青海省財政廳組織力量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樂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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