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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印發《上海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示范點建設實施方案》

2023年08月28日 09:45 來源:上海政府采購網打印

 根據中央《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提出的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投訴行政裁決工作機制的改革要求,以及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財政部與司法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示范點建設的工作部署,為穩妥有序推進本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示范點(以下簡稱示范點)建設,探索建立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購爭議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化解政府采購領域的矛盾糾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本實施方案所稱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是指財政部門對供應商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提出的投訴,依法居中進行裁處的行為。開展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示范點建設,一是要在本市政府采購領域發揮行政裁決制度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的特點,確保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的及時有效解決,充分發揮該制度在化解民事糾紛方面的“分流閥”作用。二是要探索在市級建立健全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機制,條件成熟時推行市級以下政府采購投訴行政裁決向市級集中的“扁平化”管理模式,統一規范本市政府采購爭議處理,切實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進一步增強政府采購監管能效,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和制度體系。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合規,穩中求進。依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建立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機制,分步推進示范點建設。對于突破現行法律法規的改革事項,應事先得到有權部門授權,確保改革試點于法有據、行穩致遠。

(二)統一規范,高效便捷。加強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內控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規程,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統一規范政府采購投訴行政裁決行為。探索非強制糾紛化解模式,通過調解等方式推動當事人高效解決糾紛。積極推進線上線下相結合的行政裁決工作模式,為供應商權利救濟提供便利條件。

(三)加強統籌,形成合力。統籌各方專業力量,組建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專家庫,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和外聘律師團隊作用,多措并舉、形成合力,為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提供專業支撐,助力夯實示范點建設工作基礎。

(四)邊界清晰,銜接順暢。妥善銜接行政裁決與政府采購監督執法,確保兩者之間邊界清晰、協調統一。對于政府采購投訴依法適用行政裁決,對于投訴案件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并作出處理處罰。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履行政府采購行政裁決職責的專門機構。上海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辦公室(以下簡稱裁決辦)為履行本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職責的專門機構,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

(二)建立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機制。按照受理與審理相分離、隨機組成合議庭、崗位互相制約的原則,建立和完善隨機選取受理人員、審理人員和裁決專家,現場公開受理人員信息、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公開案件處理結果的“三隨機兩公開”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機制。市財政局負責制定行政裁決工作規程(附后)等管理制度及組建行政裁決專家庫,裁決辦根據本實施方案、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及相關管理制度制定內控管理等配套制度,為落實行政裁決工作機制提供支撐。

(三)加強行政裁決機構和隊伍的專業化建設。裁決辦根據履行職責需要,通過配強工作隊伍、發揮公職律師和外聘律師團隊作用等方式,加強行政裁決工作隊伍建設。同時,裁決辦應加強對有關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積極探索行政裁決工作隊伍專業化、職業化發展模式,提升政府采購行政裁決人員專業能力。

(四)依法確認行政裁決結果的法律效力。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結果具有法律效力,相關當事人應當執行。投訴或申請裁決的供應商對裁決結果不服,或者裁決辦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探索行政裁決“扁平化”管理模式。在具備條件后,探索由獨立機構、專業隊伍依照統一工作標準和業務規范辦理全市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行政裁決,最終形成機構統一、流程規范、隊伍專業、維權簡便、解紛高效的政府采購爭議處理新機制。

市財政局將及時對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示范點建設進行總結評估,充分學習借鑒其他行政裁決示范點建設經驗,優化完善相關制度規定和改革舉措,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和制度體系。

 

附件: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規程(試行)

     附件 

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行政裁決

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本市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有關要求,穩妥有序推進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示范點(以下簡稱示范點)建設,探索建立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機制,優化供應商權利救濟渠道,根據中央《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和《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依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上海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示范點建設實施方案》等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概念和定義)

本規程所稱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是指財政部門對供應商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提出的投訴,依法居中進行裁處的行為。

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案件當事人,包括申請人(依法提起投訴的供應商)、被申請人(被投訴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相關供應商(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其他供應商)。

第三條(適用范圍)

對供應商依法向市財政局提起的投訴,市財政局適用本規程進行行政裁決。

第四條行政裁決機構)

上海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辦公室(以下簡稱裁決辦)為履行本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職能的專門機構,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

第五條行政裁決工作人員)

行政裁決工作人員由裁決辦統籌安排,根據履行職責需要,裁決辦可以外聘律師團隊參加行政裁決工作。行政裁決工作人員分為受理崗和審理崗,在同一行政裁決案件中,受理崗和審理崗人員應當相分離。

第六條行政裁決專家庫)

市財政局負責建立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專家(以下簡稱裁決專家)庫。裁決專家應當為精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理論實務和行政裁決工作的專業人員,經市財政局審核通過后入庫。

裁決專家參加行政裁決案件合議庭評議、調解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三隨機兩公開)

受理人員、審理人員和裁決專家應當采用隨機方式選取,具體規則由裁決辦通過內控管理制度確定。

受理人員信息應當向行政裁決案件相關當事人現場公開,案件處理結果應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及上海政府采購網公開。

第八條(回避)

參與行政裁決案件受理、調查、調解、審理、評議和決定的人員與行政裁決案件當事人或相關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相關供應商認為行政裁決案件受理、調查、調解、審理、評議和決定的人員與其他當事人或相關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九條行政裁決機制)

行政裁決采用簡易制與合議制相結合的方式。

一般行政裁決案件采用簡易制,由隨機抽取的兩名審理崗人員組成審理小組進行審理。

行政裁決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合議制:

(一)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二)投訴事項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或者涉及復雜的法律問題;

(三)投訴事項與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密切相關。

合議庭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由隨機抽取的兩名審理崗人員及一名以上裁決專家組成。

合議庭負責對依法受理的行政裁決案件開展評議,形成合議庭意見;合議庭成員意見不一致的,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合議庭意見。

第十條行政裁決工作時限)

行政裁決案件的受理、發出有關書面通知或告知、作出行政裁決決定等,應當在財政部《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規定的相關期限內完成。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一條(受理審查)

對供應商依法提起的投訴,受理崗負責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審查結果)

經審查擬不予受理的,受理崗提出不予受理意見,按照裁決辦內控管理制度規定辦理相關審核程序后,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經審查擬予以受理的,受理崗提出受理意見,按照裁決辦內控管理制度規定辦理相關審核程序后,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告知書》,向被申請人和相關當事人發出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并將案件移交審理崗。需暫停采購活動的,受理崗應當一并提出相關建議。

 

第三章  調查、調解和審理

第十三條(調查)

審理崗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相關規定對案件開展調查,調查一般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職責權限,可以委托相關單位或者第三方開展調查取證、檢驗、檢測、鑒定。

質證應當通知相關當事人到場,并制作質證筆錄。質證筆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調解)

投訴事項不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審理小組或合議庭在裁決前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進行調解。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審理小組或合議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可以通過約談、建議、輔導、規勸等方式,也可以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鑒定或者法律意見等,推動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一般應當在案件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結束。

調解成功的,審理小組或合議庭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書面撤回投訴,終止行政裁決程序。

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裁決。

第十五條(簡易制審理)

適用簡易制的案件,審理小組認為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明,足以據此作出裁決的,應當對調查結論、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形成初步意見,起草《行政裁決書》。

第十六條(合議制審理)

適用合議制的案件,審理崗認為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明,足以據此作出裁決的,應當起草《行政裁決書(建議稿)》,并提請合議庭召開會議對案件進行評議。

合議庭對調查結論、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進行評議,合議庭認為事實清楚,且法律適用準確的,出具《評議意見書》;認為事實清楚,但法律適用錯誤的,應當提出修改意見后出具《評議意見書》;認為事實不清的,應當要求審理崗補充調查后重新召開合議庭會議。審理崗根據《評議意見書》起草《行政裁決書》。

 第十七條(合議庭會議)

合議庭評議會議一般不得晚于案件受理后第20個工作日。

合議庭召開案件評議會議,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理崗宣布工作紀律和回避要求等。

(二)審理崗匯報案件情況。包括投訴事項、調查情況、初步裁決建議等。審理崗應當向合議庭提交投訴書、被申請人和相關當事人提交的說明及材料、相關證據材料、《行政裁決書(建議稿)》等。

(三)合議庭對案件開展評議。包括對事實認定是否清楚、法律適用是否準確等發表意見。

(四)形成合議庭意見

審理崗負責做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經合議庭全體成員簽字后與案件材料一并歸檔。

 

第四章  決  定

第十八條核準

審理崗按照裁決辦內控管理制度規定,辦理《行政裁決書》內部核準程序。核準人員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存疑的,可以要求重新審理或評議。

 第十九條(行政處罰)

行政裁決案件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裁決辦應當及時將案件相關資料移交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文書送達和結果公告)

受理崗負責將《行政裁決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并將行政裁決結果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及上海政府采購網上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印章)

行政裁決中以市財政局名義發出的相關法律文書,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程序性文書,可以加蓋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專用章;其他文書,應當加蓋市財政局行政章。

第二十二條(實施時間)

本規程自20239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