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臺首部公平競爭審查辦法
2024年03月01日 09:16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浙江近日出臺《浙江省公平競爭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4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6章29條,重點對公平競爭審查范圍、內容、程序進行了規定,強化制度的剛性約束。
在審查內容方面,《辦法》結合國務院督查調研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在國家規定的四大類23項禁止性標準基礎上,設置專條要求對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設置不合理條件等典型違法情形進行重點審查。
《辦法》規定,政策制定機關在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應當重點審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內容:
(一)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中,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置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
(二)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中,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資格要求或者評標評審標準,將經營者在本地區的業績、所獲得的獎項榮譽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或者用于評價企業信用等級;
(三)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中,違反規定要求經營者在本地注冊設立法人或者分支機構、擁有一定辦公面積、繳納社會保險等;
(四)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中,設定與招標和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
(五)以明確要求、暗示、拒絕或者拖延行政審批,重復檢查,不予接入平臺或者網絡,違法違規給予獎勵補貼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六)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通過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備選庫、資格庫等條件,排斥或者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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