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進一步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
2024年08月13日 08:59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青海省財政廳近日發文要求,進一步落實采購人政府采購主體責任,規范采購行為,切實提高政府采購質效。
這份名為《關于進一步落實采購人政府采購主體責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圍繞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控機制、加強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執行管理、規范開展采購需求管理工作、依法實施政府采購活動、規范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及履約驗收、加強事后監管糾正違規行為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通知》規定,政府采購計劃備案截止時限為每年的11月15日,年初部門預算安排的采購項目,各預算單位原則上須在每年6月30日前申報采購計劃;年度執行中追加的采購項目原則上須在省財政廳下達政府采購預算指標之日起2個月內申報采購計劃。落實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相關措施,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對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外地企業等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待遇;不得違規設置供應商預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等。不得限制保證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鼓勵采購人對簡單小額項目不要求提供投標擔保,對中小微企業免除投標擔保,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
針對采購活動的實施,《通知》明確,對于提供長期服務(貨物)的項目,原則上在合同到期前至少提前3個月進行新一輪采購,確保合同前后銜接。采購人應委派代表參加本單位項目評審,采購人代表不得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委派的代表應熟悉項目情況并對評審過程及產生的結果負責。采購人代表需要在評審前介紹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事先向代理機構提交書面介紹材料,介紹內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采購文件所述范圍。采購人應在法定時限內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除相關法規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
為規范合同管理及履約驗收等管理,《通知》提出,采購人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合同中應明確風險管控措施,依法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和補償救濟的情形、標準、程序等。除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要在合同中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明確逾期支付資金的違約責任,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原則上應自收到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有條件的應自收到發票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支付事宜。對于有預付安排的合同,有條件的采購人可將合同預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記者樂佳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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