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方式遞交投標文件,應以什么時間為簽收時間?
2020年06月29日 08:30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上海某采購代理機構近日在原有電子招投標系統的基礎上開發了一項新的功能——在投標文件的提交方式上,采用郵寄方式提交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簽收時間以郵寄查詢系統顯示的簽收時間為準;供應商則通過該采購代理機構視頻會議系統出席開標儀式。整個開標過程中,供應商通過該系統完成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檢查、投標代表身份核驗、唱標、監標和確認環節。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仍未完全結束。該功能的推出,使整個開標流程實現了集中開標的最小化,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員集中活動,從而減少可能發生的疫情傳染。但是,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看,該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郵寄方式接收投標文件是否合法合規呢?
對于投標文件的接收方式,《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三條作出了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簽收保存,并向投標人出具簽收回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筆者認為,雖然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郵寄的方式接收投標文件,但供應商仍必須將投標文件密封并送達投標地點,只不過送達的方式為郵寄。同時,采購代理機構還提前確定了“投標文件的簽收時間以郵寄查詢系統顯示的簽收時間為準”這一規定以便收到投標文件后,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簽收保存。
可見,只要不是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送達投標地點,都應該是合法合規的。
當然,筆者在此要提醒的是,在郵寄投標文件的過程中,有可能會引發投標文件因郵寄運輸過程中的各種原因導致的密封破損問題,屆時可能導致投標文件被拒收的風險。從合情的角度來看,筆者建議采購代理機構應同時給予供應商現場提交投標文件或郵寄投標文件兩種選擇方式,這樣應該更符合政府采購的公平競爭原則。
相關文章
- 拒收投標文件的情形可否搞“擴大化”2020-06-03
- 投標文件的創建者相同,能認定為串標嗎?2019-12-13
- 編制服務類投標文件應注意的“小細節”2019-11-12
- 投標文件沒有封面,會被判定為無效投標嗎?2019-10-10
- 投標文件的編制與密封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