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招投標轉包,拖欠工程款將被“拉黑”
2019年09月05日 10:15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打印】
近日,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了《安徽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歸集、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要求負責信用信息歸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自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信用信息系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包括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招標投標活動的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質量檢測等單位及相關從業人員。
《辦法》還要求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四類行為納入“黑名單”: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對“黑名單”企業,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移出,轉為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處理期限。
原文如下:
安徽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安徽省建筑市場信用體系,規范全省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市場環境,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19〕16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工程建設管理改革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7〕9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信用管理。
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以下簡稱“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歸集、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包括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招標投標活動的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質量檢測等單位及相關從業人員。相關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技術負責人等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完善我省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系統”),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認定、歸集、交換、公開、評價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并向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推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對本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認定、歸集與交換
第四條 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作出信用信息認定的部門,負責審核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五條 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認定的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歸集,市級及以下的由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歸集。有關部門、群團組織以及司法部門認定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由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歸集。
第六條 負責信用信息歸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自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信用信息系統。有關部門、群團組織以及司法部門認定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應當知悉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信用信息。
第七條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基本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注冊登記(備案)信息、資質信息、工程項目信息、企業社會貢獻度(包括吸納本地就業人數、年度納稅等);從業人員身份信息、注冊信息、執業信息等。基本信息以省系統企業及個人相關數據為基礎,其他信息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歸集。
優良信用信息:企業和個人的優良信用信息可以由企業或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各級建筑市場監督、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等單位,依據良好行為事實,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申報,經審核、確認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歸集。
不良信用信息:企業和個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各級建筑市場監督、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等單位,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組織各類執法檢查和督查活動、建筑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事故安全生產條件復核以及群眾舉報、書面及網上投訴等途徑,依據不良行為事實,對建筑市場相關企業和個人的不良信用信息進行系統錄入、審核、確認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歸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對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加強監管。
第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市場、應急、人民銀行等部門以及人民法院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開
第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
公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一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信用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6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具體公開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
(四)對“黑名單”企業,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移出,轉為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處理期限。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評價與使用
第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統一的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標準,各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信用評價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對各方主體信用評價應主要依據信用信息中可量化指標。鼓勵采用信息化和大數據分析等手段實現信用信息的實時評價。
第十四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含“黑名單”)。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進行失信聯合懲戒,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依法依規加強對信用評價結果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認定、歸集工作。
第十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采用“雙隨機、一公開”和大數據監測的檢查方式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推送(上報)情況進行抽查檢查。對于應推送(上報)而未推送(上報)或未及時推送(上報)信用信息的,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予以追責。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異議信用信息申訴與復核制度,公開異議信用信息處理部門和聯系方式。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對信用信息及其變更、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等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認定該信用信息的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認定部門應對異議信用信息進行核實,并及時作出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相關文章
- 安徽:公路養護工程招標原則上采用資格后審2020-10-30
- 安徽規范救災物資采購及資金管理2020-09-08
- 安徽省財政廳舉辦全省政府采購業務知識培訓班2019-11-08
- 安徽公安部門規范政府采購打出“組合拳”2019-08-26
- 安徽打破影響政采營商環境的“三重門”201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