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管理新規對政采實操的幾點影響
2018年04月24日 08:59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劉殷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于2018年3月起正式施行。其對代理機構的管理提出了許多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對政府采購實務操作也產生了重要影響,如委托代理協議的內容、采購預算的編制、采購文件的編制、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等,值得關注和探討。
第一,對委托代理協議的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
將《暫行辦法》與《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比,可以發現,《暫行辦法》對委托代理協議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明確,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進一步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則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基礎上規定,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在筆者看來,本條的重點在于對委托代理協議中的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內容作了要求。代理機構應根據其要求,增加和完善委托代理協議的內容。
第二,明確供應商報價應包含代理費。
《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這是我國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文件中首次規定供應商報價應包含的具體內容和要求。采購人、代理機構應根據本款編制采購文件,在對供應商的報價要求中,明確要求報價包含代理費。否則,代理費將無法支付。
第三,要求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收取方式及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二十條規定的招標文件內容,以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第十一條規定的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等非招標方式采購文件的內容中,均未提及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也未要求公告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等相關內容。《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這對采購文件的編制及中標、成交公告內容提出了新要求。采購人、代理機構在編制采購文件時,應明確代理費的收取方式和收取標準,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收費標準及金額等。
第四,對采購檔案管理提出新要求,明確開標及評審現場的音像資料應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關于采購檔案,《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暫行辦法》則增加了對開標及評審活動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的要求。其第十四條規定,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相關開標及評審活動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第十六條明確,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委托代理協議中約定由代理機構負責保存采購文件的,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采購文件可以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采購文件的,相關電子檔案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據此,代理機構應做好政府采購檔案的存檔、管理、保存等工作。
第五,明確了代理機構信用管理的方法及內容,代理機構可查看采購人、評審專家和供應商對其履職情況的評價并作出說明。
《暫行辦法》第十八條明確,采購人、評審專家應當在采購活動或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代理機構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本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本條的內容值得代理機構高度重視。代理機構及時查看采購人、評審專家和供應商對自己履職情況的評價并作出說明,有助于維護其良好形象;及時說明相關情況,也有助于管理部門的監管和對代理機構開展綜合信用評價。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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