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11月起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2019年11月11日 09:09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新疆財政廳日前發布了《關于印發<2019年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財購 〔2019〕86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為深入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行為,根據《財政部關于2019年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19〕44號)要求,新疆財政廳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了《2019年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財政局、各地州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監督檢查相關工作。
《方案》明確了本次監督檢查的范圍和內容。監督檢查的范圍包括:各級財政部門從中國政府采購網新疆分網上完成網上登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范圍內,隨機選擇代理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包括本地注冊及外地注冊本地執業的代理機構)作為檢查對象,原則上2018年已經檢查過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列入本次檢查范圍。本次檢查針對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每家代理機構抽取的項目不少于5個。對于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應隨機抽取部分項目進行檢查。對集中采購機構或承擔集中采購職能的其他機構,各地應一并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程序參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程序執行。
自治區財政部門將抽取部分代理地州業務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將對各地(州市)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各地(州市)財政部門自行確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檢查數量,但抽取比率不少于在本地區從事業務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總數的25%,抽查數量原則上不得少于15家,代理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足15家的,應全部進行監督檢查。
關于監督檢查內容,《方案》則指出,本次檢查結合《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突出采購需求管理等改革要求。對照檢查依據,對政府采購項目全面進行檢查,內容涵蓋政府采購活動的全過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編制、進口核準、方式變更、信息公告、評審過程、中標成交、保證金、合同管理、質疑答復等10個環節。檢查依據包括《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制度辦法和規范性文件等。
據了解,本次檢查從2019年11月開始,2020年2月份結束,共分自行檢查(11月1日至11月15日)、書面審查(11月16日至12月15日)、現場檢查(12月16日至12月31日)、處理處罰(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和匯總報告(2020年2月16日至2月29日)五個階段。
相關文章
- 新疆:實現政府采購電子化一次有益探索2020-09-30
- 新疆:2021年起將不再制定統一的部門集中采購目錄2020-09-16
- 新疆:疫情期間試用政采電子化不見面開評標流程2020-07-30
- 新疆印發《關于實行自治區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的通知》2020-06-03
- 新疆公布代理機構檢查工作方案2019-11-26